
商品退换货规则
对于本站售出的商品,一概不以:和想象不一样,难配裤子衣服,穿着不舒服,不好看,,有线头....等一系列主观原因来要求退货(过于挑剔,追求完美的朋友请去专柜购买。人的脸两边都不能长的一模一样,更何况是两只鞋呢?即使是专柜的货,都存在有小线头等现象)如有严重的质量问题(脱胶,断底)本店负责免费调换,邮费由卖家负责(回退邮费请先支付给快递,我们在从支付宝里扣除此邮费,一律不接受到付,因为到付是双倍邮费,贵的可怕!),其他问题如尺码调换,细节不满意邮费都由买家负责,请买家拍前看清楚物品说明中超大的细节图,不买贵的只买对的!
快递送货时,请买家本人或者委托签收人当着快递的面仔细查看收到的货物是否有缺少遗漏,拿到盒子可以感觉的到鞋子的重量,鞋子一般有2-3斤重,正确无误后签收.一旦你签收了,就代表快递公司已经把货物交给你了!
如果买家收到鞋子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皮质开裂等严重问题),在物品签收后的48小时既2天内请务必联系店主,如果买家要求退款,本店办理退货手续,收到货物之后立即退款,一切邮费由卖家负责.如果买家要求更换,本店当天内办理更换手续,超过48小时店主概不负责!
退换货时 请买家务必拿家中废弃鞋盒或者纸箱(实在没有就用厚实的塑料袋)包裹好鞋盒,再用胶带捆绑后发送,如果发现有胶带直接困绑在鞋盒上影响鞋盒外观2次销售的,一律不予退换!如果买家收到鞋子不存在质量问题,一律不退不换.
本网站不能更换不同款的鞋!但请您务必遵守以下条例:
·商品未使用过;收到货48小时内与我们联系,以邮戳为准。
国家鞋类三包详细说明: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鞋类经营者应承担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促进鞋类商品和售后服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境内从事鞋类商品的经营者,所出售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按照本办法承担“三包”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本办法鼓励销售者与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 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第六条 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制度。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等外品除外)。
第七条 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 (一)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
(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第九条 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
第十条 更换后的鞋类,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
第十一条 “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 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价格2%的标准补偿消费者(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的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选择更换。 鞋类商品的包修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并按所扣时间顺延“三包”有效期。
第十二条 对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确保修理质量。如要改变原工艺进行修理的,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第十三条 “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第十四条 对鞋类质量有争议需送有关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或鉴定的,检测或鉴定的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实行“三包”,经营者可收费修理。
1、销售时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的; 2、有关销售等凭证与其商品不符或者涂改的; 3、法律法规规定免除“三包”责任的。